2016年5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22号令修正的《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实施,该《办法》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有关规定有了较大变化,对照2006年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办法》分析,有以下较大变化:
一、突出了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申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凭证运输。
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是由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部署的一个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储藏、运输、销售、批发、零售、燃放监管的信息系统,由北京市京安丹灵科技股份公司开发及提供售后技术支持。
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10〕53号),提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及黑火药、引火线,均要按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在产品包装及外包装箱上张贴相应的标识码并将相关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购销产品的相关信息,要一律录入信息系统。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张贴标识码并录入相关信息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将按照《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明发〔2011〕447号)要求,不再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2012年7月1日前生产、尚未销售的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补贴标识码并将有关信息采集、录入信息系统;对已经进入批发和出口企业及零售环节的产品,可免于补贴标识码,允许其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逾期仍未销售或出口的,应当补贴相应的标识码,或者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妥善处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和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四年以来的实践表明,至少发挥了如下几方面作用:
1、烟花爆竹终于有了自己的身份证。由于有了标识码的应用,烟花爆竹的出生处、出生时间、销售处、产品种类等等都有了清晰的信息,可以有效防止假冒、仿造等侵犯生产、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促进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和规范。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之前,全国各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五花八门,形式、内容各不相同,易于伪造。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2011年11月25日公安部《关于印发烟花爆竹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进行了规范统一。2015年,又推出了新版 “联单式”《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与旧版的普通A4纸打印相比更具有防伪性,新版运输证有防伪底纹,复印无效等特性。
3、极大地减少了非法运输行为,有效保障了合法利益。烟花爆竹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危险品,事故后果一般都非常严重。通过对运输行为这一系列规范措施的推行,提高了烟花爆竹托运人、承运人的安全意识。从制度上极大的减少了非法运输,减少了运输事故的发生。
二、拓宽了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功能。
《办法》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运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向启运地公安机关送达《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从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制件经启运地公安机关加盖公章,具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原件的同等效力。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实践证明,运达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可以对所销售 烟花 爆竹种类、规格、数量依法进行要求,但对于种类、规格、数量以及运输过程难以实现有效管控。运输监管由起运地、经停地、运达地联合监管,努力实现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管控将会是大势所趋。
2015年12月29日,公安部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安全管理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通知》中提出要求:发货单位在装载烟花爆竹时要做到“四必查”:即必须查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及经营范围;必须查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
因此,可以说在《条例》修改未完成之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由运达地公安机关审批,起运地公安机关打印,对于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模式的改革,应为一种很好的尝试,亦或成为改革方向。只是在目前状况下,系统还不能支持,要实现《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异地打印还需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更新。
三、烟花爆竹运输抵达管理基本成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是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分离出来的,关于运输管理工作也沿袭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模式,即运达地管理模式。《办法》规定: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应当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这一规定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保持一致。
基于近10年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实践,烟花爆竹运输抵达管理势将朝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公安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产销旺季安全管理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通知》要求: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托运人要通报《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发证机关进行卸货前核对。发证机关要及时赶到并认真核对实际运输行为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核对完毕后方可卸货,并现场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经核对发现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一律按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处罚;对驾驶员、押运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号牌,以及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等与许可事项不一致的,按违反运输许可事项处罚;对未经公安机关核对就卸货的,一律暂停道路运输许可。这个制度就是监卸制度。是在新的法规出台之前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措施,也将成为法律规范。
修正后的《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其他规定,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基本一致,也没有出现网传的提高了处罚标准和额度。(崔源亮)